自媒體如何應對圖片侵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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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越來越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這原本利國利民的舉措,卻被某些游走在灰色地帶的公司作為無節操“碰瓷維權”的借口。據悉,這些公司給每位被告人寄發的“民事起訴狀”幾乎出自同一模板,批量“生產”。一張圖片,要求賠償侵權金額7000元+3000元律師費,共計10000元。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一張付費圖片的價格在200元到800元之間,一張用作雜志封面的圖片賣到1000元。但是,在多份裁判文書中,這些公司要求單張照片的賠償金額為6000元到1萬元。
這種以釣魚、碰瓷、設置陷阱、惡意訴訟等強買強賣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浪費應訴人人力、時間資源,占用法院訴訟資源、人力和時間資源的行為,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
如果公司遇到這種訴訟,交給公司法務部處理。
如果個人自媒體作者遇到這種惡意訴訟,下面介紹一些基本的應對方法。
1、驗證基本情況
收到相關資料后,第一時間進行驗證,不管圖片是否侵權,第一時間將目標圖片或頁面刪除。這么做的原因是,降低侵權的訴訟動機,如果真的是維權,主要目的應該是刪除侵權信息,此外,如果訴訟方沒有對網頁進行公證,刪除后對方將無法提供侵權的法律證據。
2、不要和解,堅持法院訴訟
這類“碰瓷維權”公司的業務基本是依靠和解費用和勝訴費用來賺錢的,通常情況下,大部分公司會怕麻煩,直接選擇和解,并支付相關費用,對于個人自媒體來說,不要怕麻煩,堅決不和解,堅持法庭訴訟,通常情況下,這種公司采用的是“廣撒網,多斂魚,擇優而從之”,如果人人都和其法庭打官司,每天的開庭的數量將是一個龐大的數字,公司律師成本將會指數型提高,因此不得不放棄大量案件,因此,對于個人來說,堅持到最后,對方往往就直接撤訴了。
3、法庭答辯
法庭上答辯可以根據幾個方面進行:
侵權證據,侵權證據應當由原告提交,被告不承擔舉證責任,所有證據,一律要求原告進行公證,提高原告訴訟成本。
避風港原則,對于提供網絡平臺的網絡服務商,可以通過避風港原則進行答辯,“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費用問題,表示不認可對方的價格,只能認可市場價格,一般市場價格可能不到300元。對于律師費,可以表示案情簡單,不需要支付高額律師費,如果對方沒有提供代理合同以及律師費發票,并沒有支付律師費用。所以,維權成本的主張并不存在。
總而言之,這些所謂的圖文公司,就是利用法律的空子來碰瓷。這類公司的目的就是賺取客戶賠償,敲詐勒索。因此,這是個生意對他來說,金錢是第一位的,所以,千萬不能和解,讓這個公司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知難而退。
附錄:應訴答辯書樣例
應訴答辯書
(1) 原告是否有權主張權利
原告必須擁有著作權和肖像使用授權,才有權利來發起訴訟。鑒于原告未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該進行補充證據。
以下為詳細闡述:
關于本案,原告提供的舉證北京版權局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并不能完全證明原告有權發起訴訟。
根據《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作品實行自愿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作品登記證只能證明原告只是做了登記的這個過程,并不能表示他是著作權人和擁有肖像權使用權。按照法律邏輯,我司也可宣布擁有圖片作品版權,只是未作登記;所以,只是根據作品登記證書來證明權屬存在法律漏洞。
同時,此次涉嫌侵權圖片簡單通過百度搜索就發現有其他網絡圖片銷售平臺擁有此圖片版權銷售(可參考涉嫌侵權圖片搜索截屏);可佐證原告未必擁有專有版權,本著遵循最高法嚴格審查照片作品權利歸屬的態度,建議本案受理法官應該對于作品權利進行再審核。
如原告訴狀所陳述,原告是中國頂尖的圖片生產商,是國內主要圖片銷售平臺的核心供應商,同時也擁有作品登記證書,原告應提供以下文件來支持主張權利:
1、 攝影師的身份證明文件或者圖片作者的證明文件(需作者簽名)2、 圖片作品歸屬證明文件
3、 肖像權授權使用協議(有效期內)
4、 圖片的原始膠片或原始數字文件
5、 照片作品獨創性及創造過程證明文件
6、 作品完成時間,并說明是否獨立完成證明文件(以上只為部分《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圖片申請登記的流程文件)
(2)被告是否侵權
原告必須擁有著作權和肖像使用授權,才有權利來發起訴訟。鑒于原告未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該進行補充證據。
被告圖片和原告的圖片是否是同一張圖片,需要原告出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圖片一致性鑒定證書。
來源:月光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