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冊人權利與責任
注冊商委任協議規定之注冊人權利與責任
背景:2009 年認證注冊商協議 (RAA) 新增的一條規定是要求 ICANN 與注冊商協商后開發一個網頁,在上面標識出注冊人享有的權利和責任。這份文件是在 GNSO 理事會和一般會員咨詢委員會聯合工作小組的初步建議下,與注冊商商議之后發布的。該文件還以"簡明語言"列舉了注冊人根據現行的 2009 年認證注冊商協議 (RAA) 所享有的權利和責任。
簡介
本文為 注 冊商委任協議 (RAA) 中關于注冊人權利與責任的條款摘要,采用"平白語言"書寫,用于在注冊商網站上發布。雖然本文所含部分條款并非特別針對注冊人,但由于其有利于理解注冊商和注冊人之間的關系,因此也予以納入。由于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中包含了 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合意政策與規范,因此本文亦對該合意政策與規范中關于注冊人權利與責任的規定進行了總結。
本文中的條款摘要并不能取代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及上述政策與規范中規定的條款。
導言
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也稱為"注冊人")必須使用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認可的注冊商所提供的服務注冊域名。注冊商必須與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簽署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方可成為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認可的注冊商。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規定了注冊人的各種權利與責任,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各單項政策和規范也規定了注冊人的其他權利與責任,注冊人亦同意遵守。
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及相關政策采用非常具體、常用的法律術語起草。為便于注冊人更好地理解其與域名注冊相關的權利與責任,本文對這些權利與責任進行了總結。本文所述摘要并不能取代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中的實際書面條款或相關政策及規范。
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利益條款
由于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由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和注冊商雙方簽署,因此其他任何人(包括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均不得以違反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為由向上述任何一方提起訴訟。
注冊商不得聲稱其可向注冊人提供比其他注冊商更優先的任何相關頂級域名 (TLD) 訪問權。
部分注冊商義務以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履行特定責任(尤其是支付注冊費用、向注冊商提交必要數據點、提交準確數據以及及時更新該等必要數據等責任)為前提。根據特殊條款,注冊商還有必須向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發出通知,包括注冊期滿通知、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個人數據使用通知、通過隱私服務或代理注冊服務注冊之域名的數據托管通知、以及已注冊名稱恢復的費用發布通知等。
注冊商向注冊運營商提交數據
對于各相關頂級域名 (TLD),注冊商均必須在頂級域名 (TLD) 內提交與已注冊名稱的相關 特定 數據 點:
已注冊名稱的注冊名稱 (3.2.1.1);
已注冊名稱的主名稱服務器和輔名稱服務器的 IP 地址 (3.2.1.2);
這些名稱服務器相應的名稱 (3.2.1.3);
注冊商的身份(注冊系統自動生成的除外)(3.2.1.4);
注冊到期日期(注冊系統自動生成的除外)(3.2.1.5);和
注冊運營商要求提交的其他任何數據 (3.2.1.6)。
已注冊名稱持有人通常必須向注冊商提供名稱服務器的相關信息 (3.2.1.2 – 3),另有第 3.2.1.6 小節可能規定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必須提供部分其他數據。如果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提供了這些數據點的更新數據,則注冊商需在五 (5) 天內將這些更新數據提交給注冊運營商。
Whois 數據
注冊商需要提供一個交互式網頁和端口 43 Whois 服務,以便公眾免費查詢。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指定了必須提供以響應查詢的特定數據點:
已注冊名稱 (3.3.1.1);
已注冊名稱的主名稱服務器和輔名稱服務器的名稱 (3.3.1.2);
注冊商的身份(可通過注冊商的網站提供)(3.3.1.3 );
注冊的最初創建日期 (3.3.1.4);
注冊的到期日期 (3.3.1.5);
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姓名和郵政地址 (3.3.1.6);
已注冊名稱的技術聯系人的姓名、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語音電話號碼和傳真電話號碼(如果有)(3.3.1.7);以及
已注冊名稱的行政聯系人的姓名、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語音電話號碼和傳真電話號碼(如果有)(3.3.1.8)。
這些數據點通常稱為 Whois 數據。如下所述,已注冊名稱持有人需要向注冊商提供及時更新的已注冊名稱 Whois 數據。收到更新數據后,注冊商需"立即"更新 Whois 數據。注冊商可將公共查詢功能的維護工作外包。
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允許注冊商向第三方提供 Whois 數據的批量訪問權限。通過公共查詢功能提供 Whois 數據的批量訪問或訪問權限時,注冊商需對大量查詢或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中所限制使用的 Whois 數據(包括市場營銷活動和大量推銷活動) 進行限制訪問。如果注冊商將公共查詢功能外包給外部機構,注冊商必須要求所有承包商提供端口 43 服務,對訪問和使用 Whois 數據實施同等限制。
與已注冊名稱持有人通信
注冊商 必須保留與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之間的所有通信記錄,以及提供給注冊運營商的信息記錄。
托管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數據
注冊商必須為通過注冊商委任注冊之所有已注冊名稱的全部 Whois 數據、以及注冊商提交 給注冊運營商的所有數據 建立一個數據庫,并在該數據庫內記錄各個已注冊名稱的付費聯系人的姓名和郵政地址 (如果有)、電子郵件地址、語音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
在某些情況下,注冊人可限制注冊商在 Whois 查詢中提供的個人信息數量。要實現此目的,注冊人可通過隱私服務(允許注冊人隱藏個人識別信息并經常用隱私服務信息替換的服務) 注冊名稱。客戶還可通過代理服務注冊名稱,其中代理服務商為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且代理服務商準許客戶使用其域名,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或所有必要數據點列出的信息均為代理服務商(即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信息。
當已注冊名稱通過隱私或代理注冊服務注冊后,會對數據庫內的信息造成影響,因此注冊商 必須執行以下任一一項操作:注冊商必須 (1) 在數據庫內記錄注冊客戶提供的姓名和郵政 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語音電話號碼(即便已使用隱私或代理注冊服務也不例外);或 (2) 在客戶選擇使用隱私或代理注冊服務時,告知客戶其數據未被托管。如果客戶的數據未被托管,則僅托管與隱私或代理注冊服務相關的聯系信息。如果客戶數據未被托管,且數據庫中僅留有代理或隱私服務信息,一旦注冊商或注冊機構出現故障,則此后的通知將僅發送給數據庫內記錄的聯系對象。
注冊商與注冊人之間的業務往來
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對注冊商的業務(包括其 與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之間的業務)作出了許多規定。
注冊商在收到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有關支付注冊費的合理保證之前, 不得激活任何已注冊名稱。
如果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未聲明同意續簽注冊(包括注冊商在當前注冊期滿后取消注冊), 則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規定了注冊商可在 注冊期滿后采取的措施。如果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不同意續簽,注冊商必須確保在注冊期滿后 45 天內將已注冊名稱從注冊數據庫內刪除。
注冊商取消注冊的權利和刪除域名的義務并非絕對。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第 3.7.5.1 小節 列出了可能的"可以減輕處罰的情況"列表,即如果情況屬實,則允許注冊商在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未同意的情況下續簽域名。這些情況包括已注冊名稱處于 UDRP 訴訟、法院指令、破產程序或計費爭議等的情況。表明注冊商在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未同意的情況下續簽注冊的,必須保留原因記錄。
注冊商必須向每一位新注冊人提供 注冊商刪除和自動續簽政策通知。如果注冊商的刪除政策在注冊協議期內有所變更,則注冊商必須盡量通知注冊人。刪除和自動續簽政策的詳細信息 必須公布于注冊商運營域名注冊和續簽的所有網站,注冊商還應于域名贖回寬限期(域名在注冊機構內處于"刪除未決"狀態的 30 天)內在 對恢復域名收取任何費用的網站上予以公布 。1
如果已注冊名稱在刪除時或注冊到期時存在 UDRP 爭議,則 UDRP 原告有權續簽(如果是刪除則為恢復)域名。如果原告續簽或恢復了名稱,注冊商必須將該名稱置于"保留"或"鎖定"狀態2 ,并修改 Whois 信息以顯示該名稱存在爭議。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第 3.7.5.7 小節還規定了一項權利,即一旦 UDRP 爭議未經裁決被終止,或其裁決有利于原域名注冊人,則原域名注冊人有權恢復或續簽該名稱。
《注冊商/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協議》
注冊商必須與所有已注冊名稱持有人 簽署一份電子或書面注冊協議。根據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的規定,《注冊商/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協議》必須(至少)包括以下條款(見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第 3.7.7.1 – 12 小 節):
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必須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詳細聯系信息",并在注冊期間及時更正和更新這些信息。所需的詳細信息見第 3.7.7.1. 小節所述: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全名稱、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語音電話號碼(可能還要包括傳真號碼);若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為組織、協會或公司,則應提供負責聯系事宜的授權人員的姓名;以及第 3.3.1.2、3.3.1.7 和 3.3.1.8 小節中列出的數據元素。
如果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有意提供不準確或不可靠的信息、有意不及時更新信息、或者未能在注冊商就詳細聯系信息的準確性發出詢問后十五 (15) 天內作出回應,則視為已注冊名稱持有人重大違約,可導致注冊被取消。
凡被列為已注冊名稱持有人者均須提供完整的聯系信息,并且為登記之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有時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可能會注冊域名后許可他人使用該域名(如網站設計師為客戶注冊域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際使用域名的人員(在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中稱為"第三方")尚未簽署《注冊商/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協議》,則已注冊名稱持有人要對第三方不當使用域名的行為負責,即如果存在因第三方使用域名所產生的"可訴諸法律之損害的合理證據",則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就應承擔責任。在這種情形下,除非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披露用戶的身份和當前聯系信息,否則就要"對因不當使用已注冊名稱所引起的損害負責"。
注冊商必須就其擬如何使用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提供的數據以及誰將收到該等數據發出通知。注冊商還必須就已注冊名稱持有人訪問和更新數據的方式發出通知。此外,注冊商必須確定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必須向其提供的數據點以及可自愿提供的信息。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必須同意所有這些數據處理條款。
如果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代表任何并未簽署《注冊商/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協議》 的人員(上文提述的"第三方")向注冊商提供個人數據,則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必須確認其:(1) 已向相關第三方提供注冊商所發出的同一份數據處理通知,以及 (2) 已收到第三方就注冊商數據處理條款所作出的同等同意書。
注冊商可僅按照上文所述的數據處理通知的規定來處理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數據。
注冊商已同意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保護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數據,使其免遭"丟失、誤用、未經授權的訪問或披露、篡改或破壞"。
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必須聲明:"就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所知所信,已注冊名 稱的注冊或其直接或間接使用方式均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利。"即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必須向注冊商聲明,域名注冊后不會以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方式使用。注冊域名侵犯他人(已注冊名稱持有人除外)商標權或版權的,即構成該等"侵權"行為。3
如果對已注冊名稱的使用存在爭議,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必須同意由以下任一或全部地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予以解決:注冊商的地址(通常在網站或《注冊商/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協議》中提及的地址),或"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住所"。"住所"一詞具有特定的法定意義,但通常是指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在必須提交的個人數據中向注冊商提供的地址。就管轄區達成一致指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同意在上述地區的法院有權裁決此類案件。4
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必須同意,在第 3.7.7.11 小節所述的情形下,其注冊可能會被"暫停、取消或轉讓"。這些情形包括: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采納的規范或政策要求,或者注冊商或注冊機構施行的程序要求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更正注冊商或注冊運營商在注冊名稱或解決已注冊名稱相關爭議時犯下的錯誤"。例如,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采納的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該政策規定,參加域名爭議聽證會的行政專家組有權命令暫停、轉讓或取消域名注冊,而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必須同意這種可能發生的情況。
對于因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域名注冊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索賠、損害、債務、費用和開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和開支),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應對 注冊運營商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員工和代理人進行賠償,保護其免受損害。簡言之,即如果已注冊名稱的注冊運營商(或其員工等)因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域名注冊而受到訴訟,則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應向注冊運營商支付因訴訟辯護以及任何判決或裁決的負債所引起的一切費用和開支。"賠償"一詞不僅限于訴訟案件。
聯系信息的驗證
適用于注冊商的規范和政策有很多種,詳見下文所述。某些規范或政策可能會明確規定注冊商驗證已注冊名稱持有人首次注冊域名時所提供聯系信息的責任,以及制定定期對這些聯系信息進行重新驗證的 規定。
如果有任何人員向注冊商提出已注冊名稱持有人的聯系信息不準確,注冊商還必須采取 "合理的措施" 驗證聯系信息。此外,即使無人報告聯系信息有誤,如果注冊商知道聯系信息不準確,也應予以更正。
注冊商還必須自己 保存正確的聯系信息,包括有效的電子郵件和通訊地址。這些聯系信息應在注冊商網站上予以公布。
分銷商協議
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規定了注冊商與第三方分銷商合作的義務,第三方分銷商可以是與注冊商合作提供注冊商服務的個人或實體。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要求注冊商將特殊條款納入《注冊商/分銷商協議》中,這些條款包括:分銷商不得聲稱其獲得了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的委任、分銷商應將要求納入《注冊商/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協議》中的所有條款納入所有的分銷商注冊協議、分銷商必須發布注冊商必須提供之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的全部網站鏈接、分銷商必須確定贊助注冊商身份等條款。分銷商還必須確保,如果客戶正使用分銷商的域名注冊隱私服務或代理注冊服務,則其必須采取以下任何一種措施:(1) 與注冊商一同寄存客戶的身份和聯系信息;(2) 以托管方式寄存身份和聯系信息;或 (3) 向客戶發出其聯系信息尚未托管的通知。
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還要求注冊商針對分銷商違反任何相關條款的行為采取合規措施和強制措施。
其他政策/規范
按照 姓名重建準確原則 (http://www.icann.org/zh/registrars/rnap-zh.htm) 的規定,凡注冊商(在域名贖回寬限期內)就因提供不實聯系數據或無法成功響應注冊商問詢而被刪除的域名進行續費的,則該域名必須置于注冊商保留狀態,直至注冊人提供最新準確的 Whois 信息。
除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要求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作出盡其所知,域名的注冊或使用均不會 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聲明外,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也要求作出相同聲明,而且須額外聲明,域名的注冊并非出于非法目的,且其使用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還要求已注冊名稱持有人遵循強制性行政處理程序,并按 照該政策的規定解決爭議。這些強制性行政管理程序(見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中所述)是由一位經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批準的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爭議解決方案提供商 之前提交的爭議解決程序 (見 http://www.icann.org/zh/dndr/udrp/approved-providers-zh.htm),符合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行政管理程序統一規則 (見 http://www.icann.org/zh/dndr/udrp/uniform-rules-zh.htm)。遵循強制性行政管理程序的 規定并不意味著已注冊名稱持有人可以免于因相同或類似行為而向其提起的司法訴訟程序。 與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相關司法規定類似,遵循強制性行政管理程序的規定意味著,已注冊名稱持有人不得就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提供商對根據 UDRP 正當提出之爭議的解決能力提出異議。
根據 在注冊商之間轉讓注冊的政策,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有權在注冊商之間轉讓域名注冊。 轉讓政策針對注冊商必須回應轉讓請求的情況規定了時間限制條款。轉讓權不屬于絕對權,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ICANN) 和注冊機構政策可對轉讓權設定限制,包括:限制轉讓域名的時間(從創建日期或早期轉讓開始計算)、要求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提供注冊商審核所需的授權和文件。記錄注冊商僅可在以下情況下拒絕轉讓:
有證據表明存在欺詐行為
UDRP 訴訟
有管轄權法院頒發的法院命令
有關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或行政聯系人身份的合理爭議
域名過期未支付前期注冊期款項、或域名雖未過期但未支付前期或當期注冊期款項(包括信用卡事后付款)。但是,在上述各種情況下,記錄注冊商必須在拒絕轉讓前將域名置于"注冊商保留"的狀態。
轉讓聯系人就轉讓作出明示書面拒絕。(例如,電子郵件、傳真、紙質文件或其他程序,轉讓聯系人通過這些事先同意的方式明確主動地表示拒絕)
域名早已處于"鎖定狀態"(但注冊商為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提供可隨時訪問的合理方式以解除鎖定狀態的除外)。
轉讓必須在創建日期(以域名注冊機構 Whois 記錄為準)后 60 天內完成。
域名在轉讓后的 60 天(或規定的更短時期)內不得轉讓(但將域名轉讓回原注冊商、且受讓雙方達成一致和/或按爭議解決程序作出該等裁定的除外)。
1 一般通用頂級域名 (gTLD) 已注冊名稱的生命周期示意圖位于 http://www.icann.org/en/registrars/gtld-lifecycle.htm 。該示意圖有助于參考域名到期后狀態的詳細信息。
2 域名狀態有正式的技術名稱,來自基于社區的互聯網征求意見草案。此處所需的狀態由注冊商設置,當注冊處于其中一種狀態時,即無法刪除域、也無法更改注冊,注冊商必須更改狀態才能更改注冊。
3 另外還有許多種可能 " 侵犯他人合法權利 " 的方式,如果潛在的已注冊名稱持有人擔心域名的注冊或使用會侵犯他人權利,則應征求獨立建議。
4 可能還有其他管轄區可以裁決與已注冊名稱的使用有關的爭議,但注冊商委任協議 (RAA) 并未規定其他任何管轄區。
來源:西部數碼